(2016)豫1217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付民查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民,孟心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17民初330号原告李付民,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被告孟心平,男,1950年12月29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李付民与被告孟心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李付民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对被告孟心平驾驶的老年助力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10000元),原告李付民提供现金10000元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孟心平驾驶的老年助力车一辆予以扣押。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献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