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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4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夏时金与浙江中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时金,浙江中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民初42号原告:夏时金。委托代理人:朱金君。被告:浙江中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显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时金与被告浙江中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夏时金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时金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时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夏时金负担。审判员  章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