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81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杨猛土地处罚强制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81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鄂,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多成,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杨猛,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民市胡台镇后胡台村102号(违法地新民市法哈牛镇古家屯村)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新规国土罚决字(2015)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履行。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规国土罚决字(2015)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陈景波审 判 员  齐良标人民陪审员  吴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