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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青岛信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信利达硅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信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信利达硅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信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南疃社区居委会北880米。法定代表人郑新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信利达硅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龙泉镇青岛北部工业园凤凰山5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孙翠凤,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信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信利达硅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完全执行完毕。依照>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