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执字第025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北京达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北京佳兴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达丰建筑设备租赁站,北京佳兴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2556-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达丰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王化村西100米。负责人任素清,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戈,男,1954年3月7日出生,该租赁站业务主管,住北京市怀柔区湖光小区21号楼2单元101室。被执行人北京佳兴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唐自口村村委会西100米。法定代表人赵明,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初字第04347号北京达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北京佳兴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佳兴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700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佳兴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北京佳兴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对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部分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张春阳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