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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2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向胜利与中汽王中王(武汉)汽车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2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汽王中王(武汉)汽车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四路汽车公园*号。法定代表人:陈爱明,该公司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胜利。上诉人中汽王中王(武汉)汽车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胜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5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汽王中王(武汉)汽车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汽王中王(武汉)汽车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汽王中王(武汉)汽车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中汽王中王(武汉)汽车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建铭审判员  陈蔚红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秀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