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7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荣广与上海红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715号之一原告张荣广,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卢欣(系原告妻子),住同原告。被告上海红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范方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星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广与被告上海红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2016年2月15日下午15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鼎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