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金六妹与王丰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六妹,王丰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518号原告:金六妹,女,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王丰年,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原告金六妹诉被告王丰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王丰年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六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丰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4年1月1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商铺出租给被告使用。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1月18日支付18万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部分租金。故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房屋租金125500元、水电费4500元、物业费2100元,共计1321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原告变更第1项诉请为:被告支付所欠房屋租金1255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租房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的事实。2、保证书。证明被告承认欠款的事实。3、门牌证、房产证。证明原告对案涉房屋拥有产权的事实。4、物业付款通知书。证明被告拖欠的物业费。5、证明。证明被告拖欠的水电费。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对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1-3予以认定。证据4、5,因原告在本案中撤回有关物业费、水电费的诉请,故对上述证据本案中不作评析。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位于杭州市系原告所有。2014年1月1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租房合同》,约定:原告将上述商铺其中的一楼一间(文三西路75号)及二楼三间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为五年(自2014年2月8日至2019年2月7日止);租金第一年半年一付,第二年开始一年一付,第一次应于2014年1月16日付9万元,第二次应于2014年7月8日付9万元,第三次应于2015年1月8日付18万元,第四次应于2016年1月8日付18.9万元,第五次应于2017年1月8日付198450元,第六次于2018年1月8日付208372元;被告在租赁期内,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拖欠房租及其他费用,不得损坏内部设施及从事违法活动、不得违反本合同各项规定,否则原告有权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并单方面有权处理屋内一切物品;被告付给原告押金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商铺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支付给原告房屋押金2万元。原告陈述:第一年的房屋租金被告已付清,第二年的房屋租金被告仅支付了54500元,其余款项未付,原告已于2015年11月底收回商铺。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商铺出租给被告使用,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租金。被告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至2015年11月30日,第一年(2014年2月8日至2015年2月7日)的租金已付清,之后的租金未足额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2015年2月8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租金共计145973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4500元,被告尚应支付租金91473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丰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金六妹房屋租金91473元。二、驳回金六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0元,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3130元,由金六妹负担849元,由王丰年负担2281元,王丰年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王丰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交付给金六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晶代理审判员 鲁 琳人民陪审员 周震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