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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霍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安徽华纺置业有限公司补交土地出让金一案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任家杰被执行人:安徽华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国强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0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安徽华纺置业有限公司补交土地出让金一案于2015年06月23日作出的霍国土资决(2015)02号行政决定,即由安徽华纺置业有限公司补交土地出让金268.1678万元。本院于2016年0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霍国土资决(2015)02号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合议庭认为,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未向本院提交作��上述行政决定的证据材料,应认定为没有事实依据,故本案不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霍国土资决(2015)02号行政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霍国土资决(2015)02号行政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林章审判员  桂皖湘审判员  徐 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