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诉蔡聪享、舒玲娟、蔡加传、欧阳海萍、蔡丽红、吴纯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蔡聪享,舒玲娟,蔡加传,欧阳海萍,蔡丽红,吴纯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42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负责人郑亮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晓辉,施纯扶,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聪享,男,汉族,1982年4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舒玲娟,女,汉族,1987年7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蔡加传,男,汉族,1988年7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欧阳海萍,女,汉族,1990年12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蔡丽红,女,汉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吴纯钦,男,��族,1977年7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诉被告蔡聪享、被告舒玲娟、被告蔡加传、被告欧阳海萍、被告蔡丽红、被告吴纯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撤回对被告蔡聪享、被告舒玲娟、被告蔡加传、被告欧阳海萍、被告蔡丽红、被告吴纯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石狮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小红人民陪审员 吴晓辉人民陪审员 姜聪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娜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