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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时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时某。被告冯某,1991年3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