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时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时某。被告冯某,1991年3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