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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行终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段志辉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3行终0015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段志辉,男,1978年9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首都国际机场。负责人郑海洋,局长。上诉人段志辉因诉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未履行治安管理法定职责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行初字第5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段志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段志辉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段志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段志辉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志刚代理审判员  董 巍代理审判员  冯秋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辛 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