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刑更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陈家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刑更23号罪犯陈家海,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以(2013)二中刑初字第5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家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已交至法院)。宣判后,无上诉、无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高刑复字第40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富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富平监狱以罪犯陈家海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报请建议对其减为无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家海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罪犯无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陈家海在死缓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家海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高少鹏代理审判员 李勇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