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执字第01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杨井林与崔立军债权通用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井林,崔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房执字第01211-1号申请人杨井林,男,1953年5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崔立军,女,1959年11月1日出生。杨井林申请执行崔立军民间借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房民初字第115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崔立军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杨井林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30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康祝(被执行人崔立军之夫)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西潞北大街63号院3号5层502号房屋进行查封,经委托摇号产生北京京城捷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于2015年8月6日作出评估报告,上述房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100788元。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一拍流拍后,竞买人王娟(×××)在第二次拍卖中以人民币2000000元的价格竞得上述房产。现买受人已将全部成交款交至法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康祝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西潞北大街63号院3号5层502号房屋的查封。二、登记于康祝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西潞北大街63号院3号5层502号房屋的产权归买受人王娟(×××)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执行员 栗建顺执行员 张军挺执行员 崔文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