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黄德明申请执行邻水县西天乡干河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明,邻水县西天乡干河沟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132号申请执行人黄德明,男,生于1969年9月23日。被执行人邻水县西天乡干河沟煤矿。法定代表人王述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邻水民初字第94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黄德明申请执行邻水县西天乡干河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邻水县西天乡干河沟煤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邻水县西天乡干河沟煤矿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6325元予以扣划至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冠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