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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原告许红亮与被告赵玉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红亮,赵玉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702号原告:许红亮,男,汉族,1979年6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被告:赵玉悬,男,汉族,1993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红亮与被告赵玉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许红亮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美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