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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刑初10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羁押,2015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文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李×在本市丰台区大红门桥北侧,因对其妻子宋×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理结果不满,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交警刘×1左面部进行击打,致其左颊粘膜破损。经鉴定,刘×1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李×于2015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刘×1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谢×、刘×2、闫×、关×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宋×证言,视听资料,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李×的身份信息,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胡春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