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4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郭林省、孙兵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郭林省,孙兵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438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广场西路*号。代表人:郑浩,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金松,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俊秀,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林省。被告:孙兵荣。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为与被告郭林省、孙兵荣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审 判 员 丁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