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关于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7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收取60元,3200元退还原告李某某。审 判 员 高 沙 东代理审判员 李 鼎 锋人民陪审员 乔志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