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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卢玉先与河北中捷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司士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玉先,河北中捷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司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卢玉先。被执行人河北中捷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88号中华商务中心1-1-1003号。法定代表人司士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司士平。关于申请执行人卢玉先与被执行人河北中捷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司士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0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中捷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司士平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900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建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