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台州李林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李文渊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台州李林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李文渊,林宗平,林月娥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363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风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亚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震宇,该公司员工。被告:台州李林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柳正晞,该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江鑫,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渊。被告:林宗平。被告:林月娥。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李林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李文渊、林宗平、林月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并交付租赁标的物给被告台州李林皮革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间为2014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3日,2014年7月3日付首付租金115855元,余下租金支付方式为:第1至12期每期租金为132500元,第13至24期每期租金为112500元,第25至35期每期租金为92500元,第36期租金为24000元。被告李文渊、林宗平、林月娥为被告台州李林皮革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台州李林皮革有限公司仅支付1至12期的租金1590000元,其余租金均未支付。现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告与台州李林皮革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2、台州李林皮革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租赁物;3、台州李林皮革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到期租金562500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4日);4、台州李林皮革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逾期利息28664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4日);5、台州李林皮革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违约金548700元;6、台州李林皮革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自租赁合同解除起至实际返还租赁物期间的占有使用费;7、被告李文渊、林宗平、林月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本院已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了台州李林皮革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15年8月26日指定了管理人。而本案的立案受理时间为2016年1月11日,在破产重整受理后,原告应向台州李林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缪雪芳人民陪审员 尤冠华人民陪审员 王小萍二○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本代书 记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