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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启欢与银川健康堂药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启欢,银川健康堂药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刘启欢,女,1988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原银川健康堂药品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银川健康堂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启欢与被执行人银川健康堂药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儒峰审 判 员  魏 强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正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