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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商初字第2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毛荣伟与徐和光、齐雪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荣伟,徐和光,齐雪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2576号原告:毛荣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洪星、姜辉。被告:徐和光。被告:齐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荣伟与被告徐和光、齐雪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荣伟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荣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毛荣伟负担。审判员  柴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