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宋士明与宋相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士明,宋相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宋士明,农民。被告:宋相乾,农民。原告宋士明与被告宋相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靳某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士明、被告宋相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士明诉称,1999年,泗水县中册镇宋家村村委会将村东1.56亩土地(东某,西至宋某,南至沟,北至路)承包与我,并于2009年5月10日补签了承包合同,合同期为1999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止。被告多次在我的承包地上栽树,我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返还土地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侵占的土地,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宋相乾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告承包地南面界限至沟的北沿,从沟底到沟的北沿是我家的老荒地,我系在我家的老荒地上种植树木的,没有侵占原告的承包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99年,泗水县中册镇宋家村村委会将村东1.56亩土地(东某,西至宋某,南至沟,北至路)承包与原告,双方于2009年5月10日补签了承包合同,合同期为1999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止。原告承包地的南面是一条东西方向的沟,被告认为原告承包地南面的界限至沟的北沿,沟底至沟的北沿系其老荒地。目前,被告在沟底至沟的北沿种植了树木。原告以被告在承包地上种树,侵占了其承包地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侵占的土地。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承包地南边的界限问题,原告认为地界应当至沟底,被告则认为地界应当至沟的北沿。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现场勘验,无法确定原告承包地南面的界限。因此,双方的争议实质属于对土地使用权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士明对被告宋相乾的起诉。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新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