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齐金湖与于晓东、唐姝、霞光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金湖,于晓东,唐姝,霞光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120号原告:齐金湖,男,195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于晓东,男,住址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唐姝,女,198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址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霞光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前岗乡。法定代表人:于晓东原告齐金湖与被告于晓东、唐姝、霞光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案情较为复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叶红审 判 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杨 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