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5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与林某、卢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林某,卢某,刘某,班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5执1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朝阳。法定代表人农子腾,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林某,农民。被执行人卢某,农民。被执行人刘某,农民。被执行人班某,农民。被执行人林某,农民。被执行人张某,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某、班某、刘某、林某、林某、卢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班某、刘某、林某、林某、卢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班某、刘某、林某、林某、卢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在银行开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账户存款,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天等县支行处账号为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天等县支行处账号为6228462×××84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天等县支行处账号为6228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天等县支行处账号为62284审判员 许大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日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