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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诸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浙江诸暨广大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诸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浙江诸暨广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81行审36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孟龙,主任。被执行人浙江诸暨广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周云照。申请执行人诸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2015)诸市人防办催缴001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催缴决定,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作出(2015)诸市人防办催缴001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催缴决定前,未依法进行告知,剥夺了被执行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诸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不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诸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2015)诸市人防办催缴001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催缴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国勇审 判 员  冯少亮代理审判员  赵晓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斯则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