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艾某某与黄某甲、黄某乙、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67号申请执行人艾某某,男,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黄某甲,男,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黄某乙,男,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连荣。申请执行人艾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甲、黄某乙、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照2015年1月20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高民一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某甲、黄某乙、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某甲、黄某乙、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南相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