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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蚌埠市鸿申天然气工程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肖绪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鸿申天然气工程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肖绪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199号原告:蚌埠市鸿申天然气工程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王万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中新,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绪准,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鸿申天然气工程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肖绪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鸿申天然气工程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鸿申天然气工程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为144元,由原告蚌埠市鸿申天然气工程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晓翔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