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8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耿振才、蔡小英、耿化立、耿峰、耿化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振才,蔡小英,耿化立,耿峰,耿化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87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董事长。被执行人耿振才。被执行人蔡小英。被执行人耿化立。被执行人耿峰。被执行人耿化民。本院在执行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耿振才、蔡小英、耿化立、耿峰、耿化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耿振才、蔡小英、耿化立、耿峰、耿化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146251.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淑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