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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28号原告刘某,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饶平县。委托代理人詹建辉,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占某,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原、被告双方均有和好愿望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振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晨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