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7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28号原告刘某,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饶平县。委托代理人詹建辉,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占某,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原、被告双方均有和好愿望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振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晨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