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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长商初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李维群与江阴市维纺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群,江阴市维纺纱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商初00468号原告李维群。被告江阴市维纺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金庄村金水路7号。法定代表人费玉英,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群与被告江阴市维纺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维群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维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维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李维群已预交),由李维群自行承担。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燕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