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东阳市月亮湾业主委员会与吕一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月亮湾业主委员会,吕一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720号原告:东阳市月亮湾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王式跃。委托代理人:申屠巧玲、赵美华。被告:吕一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月亮湾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吕一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月亮湾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月亮湾业主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姝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雅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