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陈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刑初268号自诉人段某,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人陈某,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自诉人段某以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自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段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邢利红人民陪审员 李新意人民陪审员 夏晓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蒋 欢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