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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方萱与太原方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方萱,太原方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张方萱,女,199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太原方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91号金港国际商务中心1004室。法定代表人方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方萱与被执行人太原方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迎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玉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