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33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33民初15号原告李某,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身份证号码:×××3529。被告吕某,男,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身份证号码:×××8011。原告李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丘福源审判员 陈智宣审判员 陈小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春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