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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曾波与蒋荣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波,蒋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972号原告:曾波,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蒋荣,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波诉被告蒋荣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通知的交费期限内,原告侯德军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曾波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没有预交,且没有办理减免缓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红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晓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