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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苍南县永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小蜂蜜生态葡萄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永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瑞安市小蜂蜜生态葡萄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680号原告:苍南县永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25号二楼。法定代表人:邓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礼康,苍南县永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片区业务经理。被告:瑞安市小蜂蜜生态葡萄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瑞安市马屿镇篁社村口村。法定代表人:洪作仁。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永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安市小蜂蜜生态葡萄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县永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苍南县永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县永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苍南县永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全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