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013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某公司与被告商丘某面业公司、柘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某公司,商丘某面业公司,柘城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01337-2号原告商丘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张阁镇孙集村310国道北侧。机构代码05086617-9。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职务:经理。被告商丘某面业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北路殷庄村。机构代码59625078-X。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经理。被告柘城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陈青集镇开发区。机构代码56984639-3。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某公司与被告商丘某面业公司、柘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商丘某面业公司、柘城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商丘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商丘某面业公司、柘城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某公司撤回对被告商丘某面业公司、柘城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170元。由原告商丘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孝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尊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