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四娣诉肖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四娣,肖婷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351号原告:李四娣,女,1964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杨世奇,福建矩圆律师事故所律师。被告:肖婷香,女,1965年2月1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四娣诉被告肖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四娣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梁长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