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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四娣诉肖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四娣,肖婷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351号原告:李四娣,女,1964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杨世奇,福建矩圆律师事故所律师。被告:肖婷香,女,1965年2月1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四娣诉被告肖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四娣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梁长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