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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8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荣昌县富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蒋启利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昌县富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蒋启利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80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荣昌县富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洗布潭村。法定代表人李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荣光,重庆李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启利。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荣昌县富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蒋启利工程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荣昌县富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荣昌县富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荣昌县富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荣昌县富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江信红审 判 员  邓方彬代理审判员  钱昳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