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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颖强申请额尔敦、张立军、贾世民、郑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颖强,额尔敦,张立军,贾世民,郑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66号申请人李颖强,男,42岁,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额尔敦,男,39岁,蒙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张立军,男,27岁,蒙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贾世民,男,27岁,蒙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郑志强,男,24岁,蒙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李颖强申请额尔敦、张立军、贾世民、郑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01月06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宏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包啸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