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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康春雨与姜晓茹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春雨,姜晓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261号原告:康春雨,男,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姜晓茹,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春雨诉被告姜晓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康春雨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康春雨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春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康春雨负担。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