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龙泉驿区十陵街办星鑫建材经营部与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泉驿区十陵街办星鑫建材经营部,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535号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区十陵街办星鑫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龙泉驿区。经营者陈立军。被执行人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方东风。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区十陵街办星鑫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6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区十陵街办星鑫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诉讼费及保全费共计511221元。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区十陵街办星鑫建材经营部同意终结(2015)龙泉民初字第2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金额为511221元,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区十陵街办星鑫建材经营部511221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区十陵街办星鑫建材经营部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征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