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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周传付与李东雷、郑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传付,李东雷,郑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372号原告周传付,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庆林,聊城高新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东雷,男,汉族,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东张村村民。被告郑玉军(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7707104088),女,汉族,系被告李东雷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传付诉被告李东雷、郑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传付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传付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传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传付负担。审判员  王金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