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9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四川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大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大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9363号原告四川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华阳镇锦江村一社。法定代表人蔡开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宇,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大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717号兆富国际大厦1709室。法定代表人羿金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发军,男,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大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6元,由原告四川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雪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