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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罗仕坤与谭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仕坤,谭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罗仕坤,农民。被执行人谭云芳,农民。本院在执行罗仕坤与谭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仕坤与谭云芳达成协议,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利民初字00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卫东审判员  李树兵审判员  周 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