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罗仕坤与谭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仕坤,谭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罗仕坤,农民。被执行人谭云芳,农民。本院在执行罗仕坤与谭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仕坤与谭云芳达成协议,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利民初字00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卫东审判员 李树兵审判员 周 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