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2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邬宗金、胡雯雯与安徽浩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某,胡某某,安徽浩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748号原告:邬某某,男。原告:胡某某,女。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浩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邬某某、胡某某与被告安徽浩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开功审 判 员 杨效成人民陪审员 蔡 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德全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