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1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1民初166号原告张某,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党 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将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