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富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自动履行5000元后,剩余25000元案件款未履行。经查明,其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执字第001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秀明 来源:百度搜索“”